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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停接收放射性药品检验的通知
2008-07-04 14:24

 

各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和制备正电子放射性药品的医疗机构:

根据“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奥运期间加强辐射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京环发[2008]104号)要求,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我所决定于奥运“百日”期间(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0月8日)暂停放射性同位素操作活动,自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0月8日期间,暂停接收放射性药品(非放射性原料药除外)检验。在此期间,如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或制备正电子放射性药品的医疗机构必须向我所申请放射性药品检验,我所可派员到企业或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验。特此通知。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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