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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检验送检须知
2008-05-06 10:00

1.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检验适用范围  

    凡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及其相关文件规定,向我所提出检验申请的,属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检验。包括样品检验和质量标准复核。

 

2.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检验的分类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检验主要包括国产首次注册、进口首次注册、变更申请、重新注册等。

 

.申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检验应填写的表格

申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检验,除报送资料及样品外,还应填写“注册检验申请表”。

 

.申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检验应提交的资料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检验资料分以下两类:

1)国产体外诊断试剂首次申请注册检验需提供的资料:

1申报单位出具的申请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抽样单(抽样凭证及记录),加盖抽样单位公章;

3)综述资料;

4产品说明书;

5) 拟定申报标准及编制说明;

6) 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

7) 工艺及反应体系研究资料;

8) 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9) 参考值(范围)确定资料;

10) 稳定性研究资料;

11) 临床试验资料;

12) 生产及自检记录;

13) 包装、标签样稿;

14) 标准品(参照品)及资料。

2)进口体外诊断试剂首次申请注册检验需提供的资料:

1申请单位出具的申请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代理人的机构证明复印件;

3)综述资料,原文及译文;

4产品说明书;

5)拟定申报标准及编制说明;

6)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原文及译文;

7)工艺及反应体系研究资料,原文及译文;

8)分析性能评估资料,原文及译文;

9)参考值(范围)确定资料,原文及译文;

10)稳定性研究资料,原文及译文;

11)临床试验资料或总结报告;

12)生产及自检记录;

13)包装、标签样稿;

14)标准品(参照品)及资料。

 

5.申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检验对样品的要求

1)样品数量要求:

一般情况下,样品数量应为一次检验用量的三倍。特殊情况下(贵重样品、特殊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等),检品不足三倍量时,委托方应书面说明情况,但不得少于检验及复试用量,同时在申请函或检验申请表备注中注明“不申请复验”,并签名。

2)样品状态要求:

样品应包装完整,有完整标签,标签内容应符合国家局体外诊断试剂标签说明书相关文件规定,无正规标签的样品,必需贴有临时标签。标签内容至少包括:检品名称、批号、规格、生产单位;已确定效期的样品标签上应注明效期,有特殊储存条件要求的,标签上需注明储存条件。样品标签内容必须与资料相应内容一致。

国内产品应由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样,抽样样品应封签完整无损,签名或盖章清晰可辨

 

6.送检登记注意事项

送样办理检验申请手续的人员需详知送检目的,熟悉样品特性,了解资料内容及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有关规定,能正确填写检验申请表,能对填写的内容负责。在受理登记后核对登记表各项内容,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同时索要收检回执并妥善保存,以作为查询、领取报告的凭证。

 

7.检品编号定义及作用

检品编号是中检所受理检验申请后给予样品的唯一性标识。收检回执中将注明检品编号,申请检验单位可根据此编号在中检所网站(http//www.nicpbp.org.cn)上查询进度。领取报告、收费查询等均应提供此编号。

 

8.补充样品资料通知与退检通知

经中检所收检办形式审查符合要求已受理的样品,检验科室将对其进行技术审核,如发现存在问题影响开展试验工作的,中检所将在10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补充样品资料通知书”,技术审核确认不能开展检验工作的,中检所将发出“退检通知”。

 

9.检验费用的缴纳

中检所技术审核完毕确认样品资料符合注册检验工作要求的,将确定检验项目,并参照国家批准的药品检验收费标准核算检验费用,向“检验申请登记表”中填写的付款单位及联系人发送收费通知书。付款单位按通知单要求汇交检验费用,并保存付款凭证。

 

10.检验报告书的获得

中检所检验报告签发后,申请单位可采取以下方式获取报告及复核意见。

1)由收检办按检验申请登记表填写的联系地址邮寄至申请单位。

2)申请单位派人凭单位介绍信和身份证到中检所收检办领取。

3)送样经办人凭收检回执和身份证到中检所收检办领取。

必要时,待申请人出具付款凭证后发送报告书。
12.注册检验申请表的填写

点击下载检验申请表(注册检验),或进入中检所网上送检系统填写申请表。网上申请检验者,请在通过初审后到中检所收检办办理正式登记手续。


 

检验申请表(注册检验)

 

检品通用名称

 

检品英文名称

 

检品商品名称

 

生产单位/ 产地

 

注册申请人

 

供样单位(送样/抽样单位)

 

原始编号

 

受理号或申请编号

 

检验目的

 

检验依据

 

检验项目

 

包装规格

 

剂型/型号

 

  

 

 

批号/编号

 

 

 

检品数量

 

 

 

有效期至

 

 

 

 

注册申请人地址、

邮编、电话、

传真、e-mail

 

供样单位(送样/抽样单位)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e-mail

 

 

所附资料

 

 

 

全 称

 

开户银行、帐号

 

地址、邮编

 

联系人、电话

 

送样人

 

送样日期

 

备注:

 

 

 

检验申请表(注册检验)填写说明

检品通用名称*填写送检样品申报注册的通用名称,必须与送检样品标签名称一致。此栏必填。

检品英文名称:填写送检样品申报注册的英文名称,必须与送检样品标签名称一致。此栏选填。

检品商品名称: 填写送检样品申报注册的商品名称,必须与样品标签名称一致。此栏选填。

生产单位/ 产地:生产单位填写送检样品的生产单位,产地填写送检进口制品生产单位所在的国家或地区。

注册申请人*指提出注册申请的机构名称,应与注册申请表内容一致。

供样单位(送样/抽样单位):填写送样或抽样单位名称。送样或抽样单位以正式公函署名的单位为准。

由药监局抽样的填写抽样单位名称;由申请人自行送样的,填写注册申请单位名称,或代理机构名称。

原始编号:药品注册检验填写项目医疗器械不填写。

受理号或申请编号:药品注册检验应填项目医疗器械不填写。

检验目的: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检验目的按注册申请分类填写,主要包括:国产首次注册、进口首次注册、变更申请、重新注册等。

检验依据:一般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表中填报的执行标准填写。未获得国家批准的检验依据填写为“申报标准”,已经获批准的填写“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标准”,并应填写标准号或批件号。国家标准填写标准名称以及版本年号或编号。如:国家标准GB/xxxx,行业标准YY/xxxx

检验项目:按照标准进行全项检验的填写“全检”;按照标准只检验部分项目的填写“部分检验”,并应在申请表备注中填写具体项目名称;按照标准只检验一项的填写具体项目名称。

包装规格:指送检样品的最小包装单元中的样品数量。包装单位应与规格相对应。

规格:指送检样品的产品规格。应与样品标签一致。

剂型/型号:一般填写“体外诊断试剂”,其他特殊情况,可填写为原料、原液等。

批号/编号*填写批号或编号应与样品标签一致。

检品数量:填写实际签封、送检的样品数量,数量单位应与包装规格相对应。

有效期至*填写送检样品有效期的截止日期,并应与样品标签一致。

注册申请人地址 、邮编、电话、传真、e-mail填写注册申请人(机构)的联系方式,地址 、邮编、电话、传真必填,e-mail选填。填写内容应能保证及时取得联系。

供样单位(送样/抽样单位)地址、邮编、电话、传真、e-mail填写抽样、送样单位的联系方式,地址、邮编、电话、传真必填,e-mail选填。

所附资料:按实际所附资料名称(简称)填写。资料要求见第4条。

付款单位全称、开户银行、帐号、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填写付款单位的相关详细信息,要求逐项填写。填写内容应能保证及时取得联系。

送样人:填写到中检所送样并办理手续的人员姓名。

送样日期:填写到中检所送样并办理手续的日期。

备注:在此栏可填写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或要求。如特殊储存条件等,部分检验项目名称,放弃申请复验权利的申明等。

(以上项目中标有*号者,要求为样品标签上的基本内容。需要特殊保存条件的也应在样品标签上注明。)

 

13.本“送检须知”依据当前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文件起草,当国家有关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规定修订时,我所将适时修订本须知。本须知中与上位规章不适宜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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